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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橫跨高架橋欄墜亡,自甘風險理應自負其責,江蘇鹽城中院駁回翻橋墜亡者親屬索賠訴求

導讀

違規橫跨高架橋欄墜亡 自甘風險理應自負其責,江蘇鹽城中院駁回翻橋墜亡者親屬索賠訴求

 

  曾經一度“誰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式的做法成為處理問題的慣性思維,但這種做法往往讓規則模糊,導向混亂。在一起違規橫跨高架橋墜亡而向橋樑管理者索賠的案件中,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旗幟鮮明地對這種慣性思維説了“不”,最終認定橋樑管理者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讓自甘冒險者自負其責,發揮了司法明確導向、明辨是非、明法析理的功能,讓秩序規矩成為行為準則的鮮明立場得以充分體現。這對強化公民的規則意識,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心認同具有積極意義。

 

  違規翻橋導致墜亡

 

“嘟——嘟——”一陣急促的手機鈴聲響起來。“你快點過來啊,我在家這邊的高架橋出交通事故受傷了!”電話那頭傳來張某妻子鬱某的聲音。“傷得怎麼樣?我現在就去!”張某急切又緊張地詢問道,幾句簡單的溝通後,張某掛斷電話,立刻騎上自家的電瓶車,急匆匆地趕到了出事故的高架橋上。

 

  鬱某的交通事故發生在高架橋的另一側,張某可能看到對面已經到來的救護車和警車,眼看妻子在對面的橋上但騎車要繞遠,為抄近路便將電動車停在了橋的一邊,不顧天色昏暗、避開急速行駛的車輛穿越橋南側的兩條機動車道,意圖直接翻越高架間的護欄前往事故現場,然而在翻越橋樑的過程中,張某可能並未注意到高架橋樑中間的隔離帶存有一定的距離,在翻越過程中不慎從高架橋中央隔離帶縫隙處墜落,被發現時已經在橋下高速便道處死亡。

 

  該高架橋由江蘇省射陽縣公路管理站負責日常的管理維護(以下簡稱射陽公路站),整橋為東西走向,雙向四車道,兩側各有一條非機動車道,橋中央有兩排波形隔離帶分隔,兩排波形隔離帶中間有縫隙,事故處的橋縫約48釐米,橋面距離地面高20餘米。

 

  親屬起訴索要賠償

 

  在死者張某的親屬看來,射陽公路站作為橋樑的管理方未將人行道與機動車道進行有效分隔,橋縫中央隔離帶護欄標高及護欄板不符合行業推薦性標準,中央隔離帶也未設置防護網,橋樑上沒有安裝路燈、也沒有設置警示標誌,上述一系列的安全隱患導致了悲劇的產生,遂訴至法院要求射陽公路站賠償張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金額的20%136515元。

 

  射陽公路站則認為,橋樑系由建設單位建好後交由其進行日常養護,平時的養護工作沒有缺失,而且張某作為成年人,擅自翻越橋欄杆導致墜亡,應自行承擔責任。一方堅決要求賠償,另一方認為沒有任何過錯,堅決不同意賠償,雙方矛盾尖鋭,爭執不下。

 

  張某自身對損害結果無疑是負有責任的,但射陽公路站對死者的死亡結果是否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一般有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係、主觀過錯。雖然有明確的規定,但具體對應到事實上的認定,經常會產生不同的認識,特別是對因果關係的認定。

 

  一審法院綜合考量後,判決射陽公路管理站對張某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判決送達後,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20202月,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明晰因果二審駁回

 

  二審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前往事發地點瞭解事故的具體情況,認為本案是一起行為人違背交通常識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導致失足墜亡引發的賠償糾紛。作為公路的管理者射陽公路站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張某的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承辦法官認為案涉高架橋在事故發生時確實沒有設置防護網而是事後補設,但設置防護網目的僅在於預防橋上物品掉落到橋下的高速公路上損害車輛,而非防止翻越欄杆的行人墜落。

 

  承辦法官表示,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對生活經驗的提煉,有其特定的含義。而本案中射陽公路站並沒有作出任何直接的侵權行為。而不作為因果關係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現在原因的特殊性上,即首先要確立是否存在作為義務。射陽公路站未設置防護網的行為並未違反橋樑建設、管理維護中的相關強制性規定。如果簡單從“如果設置了防護網就不會發生損害”的角度來認定因果關係,顯然是對安全保障義務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誤讀。張某的死亡很可惜,但張某的違規跨越高架橋護欄的行為是導致悲劇產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要求射陽公路站賠償135610元及訴訟費的訴求。

 

■判決解析

 

  劃定義務邊界確立規則導向

 

  本案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主要是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

 

  一是準確劃定橋樑管理者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審查的核心在於判斷射陽公路站是否已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僅以是否達到法定強制性標準作為判斷依據,在法定強制性安全標準的基礎上,還需要繼續考察相關安全保障行為是否足以滿足特定公共場合下的民事主體對安全交往的合理期待。

 

  案涉橋樑設施完好,護欄並無缺失、破損,橋樑中央隔離帶鏤空設置亦沒有違反國家關於公路設計的強制性規定。受害人的家人以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自201811日起施行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範》及《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細則》(JTG/T D81-2017)為依據,主張涉案橋樑存在缺陷,但該標準系公路工程行業的推薦性標準,並非強制性標準,亦非涉案高架橋設計時所適用的標準。是否滿足該標準並非判斷射陽公路站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前提條件。同時射陽公路站採取的現有安全措施已足以防止一般交通安全事故,能夠滿足社會公眾對在涉案高架橋上安全出行的一般期待。故射陽公路站已經盡到必要、合理、適度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是明確界定行為人自身對事故的發生所存在的過錯。

 

  從本案發生時的現場情況來看,地點位於沿海高速上架橋,橋中央有兩排波形隔離帶分隔。經現場勘察後發現涉案高架橋上來往機動車車輛較多,車速較快。非機動車道上主要有電動車快速通行,一般沒有行人通行。因此結合案發時事故發生的概率、性質、後果等因素綜合判斷,行人在高架橋上橫穿機動車道翻越護欄的情形較一般道路更為罕見。本案中,受害人張某在橫穿機動車道後翻越橋樑護欄時墜亡,更屬於非常意外的情形。

 

  交通活動的參與人均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既是對自身安全負責,也是對其家人乃至社會負責。行人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該交通常識並不需要具備專業知識或者管理機關事先警告即可知曉。要求有關單位時時、處處提醒,既無必要也不現實。行為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理應知道翻越橋樑護欄可能存在的風險,但其仍然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最終導致失足墜亡。

 

  三是橋樑管理者的不作為行為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從不作為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上分析,判斷義務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以損害事故發生時的狀態為依據。事故發生後,射陽公路站對涉案橋樑增設了部分防護網的行為,並不能反推出其在事故發生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於不作為侵權,可以從設置防護網的規範目的來分析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只有當損害後果處於行為人違反的規定所欲避免的危險範圍之內,才能將其歸責於行為人。如果行為人違反規範的不作為行為引發了某種危險,而損害後果正是這種危險的現實化,則可以證明兩者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中,設置防護網的規範目的並非防止他人從縫隙中墜落的損害,而系防止橋樑上拋扔的物品、雜物或運輸散落物進入橋樑下高速道路,從而導致在高速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損害。張某的死亡並不能認定為射陽公路站未設置防護網引發的危險所導致,因此從規範目的分析,難以認定射陽公路站的行為與張某的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同時受害人自身違法翻越橋樑護欄存在重大過錯,是引發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綜上,承辦法官綜合考慮了射陽公路站的安全保障義務程度、損害事實發生的原因、不作為的法律因果關係,認為射陽公路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承辦法官指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定分止爭,而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轉嫁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他人。若簡單、機械地採用“有損失就賠償”模式,一則不利於在全社會樹立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二則社會導向會發生偏差,不利於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利於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規範作用。

 

■專家點評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張 鵬

 

  每個人是自身利益保護的第一責任人。社會生活中,危險無處不在,而最有能力規避風險的卻是我們自己。作為一個成熟的、有足夠判斷能力的成年人,應當主動地評估風險、防範風險、避免損害,而非罔顧危險,將自己置於風險之中。翻越道路護欄,且是翻越高架橋之間有間隙的護欄,其危險性顯而易見,受害人卻依然莽撞地作出這樣的危險行為,雖然事出有因,但自身的過錯和責任是無法推卸的。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為了防範社會風險,法律要求設施的建造方、管理方盡力採取措施,減少風險,這就是法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設施建造方、管理方所承擔的防範危險的義務也是有限度的,對於完全所不能預見的,超出一般人正常行為的危險,既無從防範,也無力防範。本案中,高架橋的建設方、管理方已經按照相關安全規範採取了合理的防範措施,如果仍然無限度地加重他們的責任,實質上是讓他們承擔“不可能履行的義務”,那是不公正的!

 

  一次公正的判決就是一堂生動的法治宣講課。司法作為糾紛最終解決機制,對於明辨是非、懲惡揚善,具有終局意義。過去類似糾紛中,有些司法人員錯誤理解“有損害即有賠償”,讓無辜的行為人無端地承擔責任,甚至造成了“誰弱誰有理”的社會認知,與司法公正背離甚遠。“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本案科學地認定各方過錯,依法免除公路站責任,不縱不枉,對於樹立全社會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也生動地詮釋了“司法公正”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