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高空拋墜物自查責任歸屬如何規定的?
在校園裏,高空拋物是隨處可見的,同時這也是非常危險的一種行為,由於高空拋物具有特殊性,受害人往往很難找到侵權人,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高空拋物在確定責任歸屬時不適用於過錯原則,那麼大家知道校園高空拋(墜)物自查責任歸屬如何規定的嗎?請看下面介紹。
一、校園高空拋(墜)物自查責任歸屬如何規定的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怎麼賠償?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為,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法律為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定。
1、誰來擔責?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2、如何計算賠償?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3、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因此,校園高空拋(墜)物自查責任歸屬主要採用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換言之就是行為人要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如何舉證,方法非常的多,比如當損害發生時,自己不在現場,這是最為簡單也是最為直接的方式,當然我們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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