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搭順風車身亡家屬索賠113萬被法院駁回”,好意同乘就不擔責嗎?
近日,浙江永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司機“好意同乘”卻突發疾病出事故的案件。2021年7月,方女士通過羣發消息希望搭順風車到某地,吳先生在羣裏看到消息後答應,並在第二天拉着母女二人前往目的地。然而行駛途中吳先生突發疾病導致車禍,車上司乘4人全部身亡,交警部門認定事故屬意外。方女士家屬將吳先生兒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13萬餘元。
法院認為吳先生沒有收取搭乘費用,行為屬於“好意同乘”,綜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説起順路搭便車,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誰還沒搭過便車呢!
可是,一旦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這責任應該怎麼劃分呢?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就上面的這次案例,法官説法:“好意搭載”無重大過錯不擔責民事侵權責任以過錯歸責為一般原則,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應當適用過錯原則。本案中,無證據證明吳先生收受費用有償搭載,屬“好意同乘”。在搭載過程中突發疾病,致使車輛失控發生交通事故,屬意外事故,駕駛人和同乘人均無過錯,亦均無責。根據法醫病理鑑定以及事故認定,屬於突發疾病致機動車失控導致交通事故。為迴應社會期待,弘揚助人為樂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民法典》增設了“好意同乘”規定,即在無償搭乘的情況下,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在“好意同乘”案件中,若將突發因素作為駕駛人的過錯並據此認定責任,無助於弘揚好意友善之社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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