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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全棟負責合理嗎?

一、高空墜物全棟負責合理嗎?

高空墜物全棟負責合理嗎?

合理,如果是沒有找到侵權人,那麼全樓業主都要承擔。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徵有哪些?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

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1、在司法實踐中,過於自信的過失殺人同間接故意殺人有時難以區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並且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是輕信避免,還是抱着放任的態度。

2、疏忽大意的過失殺人與意外事件有時也難以區分。兩者的共同點是:行為人的行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都沒有預見。區別點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在當時情況下是否應該預見。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如果行為人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死亡結果,屬於過失殺人。

3、在對過失致人死亡罪審理時,《刑法》另有規定對過失致人死亡懲罰的,按刑法各條的專門規定,不適用本規定。主要有刑法規定的失火、過失投毒、過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高空墜物的責任承擔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是因為過失導致高空墜物的發生,那麼無法確定侵權人的情況之下,所有的業主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