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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律師——子女間簽署協議分割房屋,後部分人主張協議性質為贈與要求撤銷案例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房地產律師——子女間簽署協議分割房屋,後部分人主張協議性質為贈與要求撤銷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趙某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18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損失;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妹關係。2021年1月16日,原告、被告與趙某君趙某芳趙某莉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約定趙某君趙某芳趙某莉放棄繼承遺產,兩套房產由被告繼承,並承諾由被告支付原告180萬元補償。後原告配合被告辦理過户手續,但被告未履行給付義務,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英辯稱: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其未在協議中籤名。本案訴爭協議雖有遺產分割的內容,但就涉及趙某慧的部分應屬於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沒有實際交付前,被告有權撤銷贈與並且,協議上“追回的30萬”元系原告威脅不配合辦理繼承公證的情況下,違背被告意願加上的,故被告有權撤銷贈與。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趙某君趙某莉趙某芳趙某英趙某慧趙某傑均系趙父趙母夫婦的子女。趙父2009年1月去世,趙母2016年10月去世,趙某傑2020年去世。趙某傑生前未婚無子女。位於海淀區S的房屋產權登記在趙母名下,位於海淀區Y房屋產權登記在趙某傑名下。2021年趙某君趙某莉趙某芳趙某英4人簽訂了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內容如下“辦理公證,S號房趙母Y號房趙某傑,不按遺產分割,三位姐姐(即趙某君趙某芳趙某莉)放棄遺產繼承,兩套房產公證過户到趙某英名下。賣房S所得賣房款,用於償還Y的銀行貸款和信用卡等,並承諾給趙某慧一百五十萬元”。

2021年1月18日,趙某君趙某莉趙某芳趙某英趙某慧到北京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趙某君趙某莉趙某芳趙某慧均表示自願放棄對被繼承人趙某傑遺產的繼承權利,趙某英表示要求繼承趙某傑的遺產,故趙某傑的遺產由趙某英繼承。北京市公證處就上述公證事宜於2021年1月28日出具了公證書。2021年1月18日辦理公證前趙某慧要求趙某英支付其賣房款180萬元,否則不同意辦理公證,趙某英同意支付上述錢款,並在與趙某君等人簽訂的前述協議書尾部添加了如下內容“追加30萬元”。現位於海淀區S的房屋已過户至趙某英名下後,趙某英已於2021年5月30日將此房轉賣他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趙某英向本院主張撤銷上述協議,經本院釋明,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反訴。趙某英主張其書寫“追加30萬元”,系趙某慧脅迫其如不追加30萬元,不配合辦理放棄繼承公證,對此,趙某慧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趙某英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趙某慧支付180萬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趙某君4人簽訂的協議是對遺產的分割處理協議,並非單方面的無償贈與合同。該協議上雖然沒有另一繼承人趙某慧的簽字,但趙某慧在得知上述協議內容後,仍按此協議內容辦理了相應公證,現協議中涉及的遺產繼承內容已履行完畢,趙某慧對此協議未提出異議,故上述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趙某英主張其書寫“追加30萬元”系受到趙某慧脅迫,但雙方處理的即為父母遺產繼承的相關事宜,如趙某慧不予配合,其亦可通過有關途徑加以解決,故其該項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採信。趙某慧要求趙某英按照協議內容給付18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支持。關於趙某慧要求趙某英支付利息的主張,雙方並未約定上述款項的給付期限,故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