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發現對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陳某與李某於2009年登記結婚。婚後沒幾年,雙方因各種家庭瑣事、性格不合經常吵架。2018年,陳某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在訴訟中,陳某發現李某在2016年有多次不合理的取款或轉賬記錄,每次提款均在1萬-3萬。庭審中,李某對部分提款用途予以説明,但仍有17萬多無法説明用途。
法院認為,不合理提款發生在雙方感情出現問題之後,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被告李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因此應認定被告李某對以上財產存在隱藏和轉移財產的行為,根據李某過錯大小、雙方財產具體情況適當予以分割。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李某的171765元不合理取款,由原告陳某分得100000元。
【王律説法】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實際操作中,關鍵點是如何找出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若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行為,應注意證據的收集。情況緊急的,可以申請證據保全或財產保全,並及時向法院起訴。
比較常見的轉移財產行為有:
1、利用共同財產購置房產,登記在其父母名下。這種情況,可以調取轉賬記錄、房產登記信息等。
2、利用取款方式將存款轉移至第三人名下。這種情況,比較難認定。例如,本案中調取所有的銀行明細,委託專業會計人員進行核查、梳理,找出不合理的提款記錄。
3、與第三人串通,低價轉賣共同財產。若有這種情況,你得留意。注意證據收集,及時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4、與親戚朋友串通,虛構債務。以這種方式轉移財產,是可能構成犯罪的。比如偽造借條起訴,涉嫌虛假訴訟,簡直是自掘墳墓。而且《民法典》第1064條對夫妻共同債務有了明確約定。對於其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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