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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行為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可否強制停止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小姐於2001年登記結婚,2002年生育一女,小名熊大。原、被告雖系自由戀愛,但原告對被告的好強、虛偽的性格一直表示反感,後因被告懷有熊大,原告被逼結婚。婚後被告仍沒有什麼變化,在性格上暴躁、事事小題大做,尋死尋活,常發生爭吵和打架現象;在經濟上,虛偽也不懂得任何理財,身上有一千要花一萬,常借錢打麻將等;在與人相處上,不懂得尊重,對原告猜忌多疑,控制慾非常強。原告感到自由、尊嚴受到侵犯,堅決要求離婚。2006年1月,原、被告協議離婚,所有債務由原告承擔,婚生女兒隨原告撫養,撫養費全部由原告一人承擔,但對如何行使探望權問題未作書面約定。2008年以前,被告自由行使探望權。2008年原告因工作原因攜女兒去某城市工作並定居,被告較少探望女兒,但每次探望女兒時就進行仇恨教育,導致原本聽話的女兒,變得非常叛逆和不聽話,甚至不愛讀書與學習。且因為女兒撫養權的問題,被告動不動就拿同歸於盡威脅原告。原告認為被告的仇恨教育和暴力型性格已經影響到女兒的健康成長,2012年8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中止被告的探望權,待被告性格改善和女孩有識別能力時再恢復行使探望權。

探望行為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可否強制停止

  訴訟中,原告提供了女兒的陳述,證明她在被告處接受的仇恨教育以及如何詆譭原告的事實;女兒QQ日誌,證明被告的威逼利誘行為及厭世情緒;提供了多份證人證言,證明女兒在被告探望以後的前後變化;提供了被告發給原告的威脅短信。庭審中也查明瞭被告暴躁、仇恨型性格。

  爭議焦點:被告暴躁、仇恨型性格的負面教育是否影響到女孩的健康成長?可否中止被告的探望權。

  判決結果:判決中止探望權12個月。

  裁判規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除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案經庭審查明,被告性格上確實帶有暴躁、仇恨型色彩,在女兒面前,對原告形象確實進行了一定的醜化渲染,導致女兒在被告探望後確有叛逆、厭學、厭世、消極等反常現象,不排除被告原因所致。為有利於子女的健康發展,暫時中止被告探望權12個月,到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