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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有哪些“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哪些情形屬於“情節嚴重”呢?根據2010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主要是從抽頭漁利、賭資及違法所得數額和參賭人數四個方面進行判定:

開設賭場罪有哪些“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抽頭漁利金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超過3萬元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抽頭漁利通俗的説法為“抽水”,通常指賭場開設者從參賭人員的賭資中抽取的費用,可以是服務費,也可以是抽成所得的費用。

第二,賭資金額共計超30萬元的,即認定為情節嚴重,這裏的賭資可以是“投注額”,也可以是“贏取額”,目前尚未有統一統計標準,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再網絡行投注或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對於將資金直接或者間接兑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要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並且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户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説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户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户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

第三,開設者招攬參賭人員數量總計超120人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這裏的參賭人數一般是以賭博網站數據庫中存在的會員賬號數量來認定,雖然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第四,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