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的民間借貸案件如何審理
疫情期間的民間借貸案件如何審理
民間金融以其豐富性、多樣性、便捷性,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不同層次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對於中小微企業融資多元化及存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受疫情及疫情防控影響,相當數量的中 小微企業面臨着巨大的生存壓力。對因疫情引發的民間借貸案件,一方面,要從儘量維繫中小微企業存續及發展的角度,鼓勵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延長還款期限,免除或部分免除違約責任等方式,繼續履行民間借貸合同,為中小微企業的持續經營創造資金條件;另一方面要依法維護出借方合法權益,通過司法的裁判、評價、指引功能,引導民間資本流向疫情防控等實體經濟或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
關於出借人以借款人違約為由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解除合同的問題。出借人以借款人未及時還本付息為由,主張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借款合同、提前償還本息,借款人抗辯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停業導致未及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借款人應就其抗辯事由所涉及的事實舉證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借款人抗辯事由是否成立,應根據借款人資金用途,結合所屬行業、地域、區域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對借款人經營的具體影響、影響程度等予以綜合認定。
借款人抗辯理由成立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根據受疫情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違約責任;出借人要求解除合同、提前償還本息的,不予支持。借款人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的,可認定借款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對出借方解除合同的主張,應當根據借款方行為是否 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是否能夠實現等,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予以審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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