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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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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相關規定

便會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資金成本,影響其信譽,引起借貸雙方的債務糾紛。同時如果民間借貸與銀行信貸相結合,容易讓銀行誤解企業的資金狀況,從而做出錯誤決策。

從我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來看,民間借貸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主要有:

一是借貸手續不完備。民間借貸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借貸雙方多是熟人,基於相互信任或者顧及情面而不寫欠條,或還款時不及時收回欠條,或欠據過於簡單沒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約定,或擔保方式約定不明確,只有“證明人”“保證人”的簽字,而對擔保內容不作説明。這些都使得當事人的責任很難明確。1、口頭問題。首先,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款一般數額較小,期限較短,並以相互信任為基礎,因此,民間借款中口頭形式居多。但是,一旦發生訴訟沒有書面借款合同的存在,將很難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同時也為日後舉證帶來很大困難。其次,在簽訂民間借款合同時經常會出現書面遺漏的情況,例如在簽訂民間借款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致使日後產生糾紛,而我國《合同法》對利率也有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再次,民間借款合同中會出現文字歧義或概念不清的情況,例如“借”這個字,在理解上也容易使人誤解,其關鍵就在於我國民間對“借”的理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