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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未出資建電梯,建成後申請補交費用進行使用可以嗎?

緣起:舊樓加裝電梯 老人持異議未出資

事前未出資建電梯 建成後申請補交費用進行使用可以嗎?

業主郭某已80歲高齡,居住於區一棟9層住宅內。因該住宅年代久遠且未配備電梯,居民上下樓較為不便,該樓業主於2017年至2018年間共商加裝電梯事宜。

經多次協商,該幢住宅內的業主謝某等32户業主同意增設電梯,並就電梯加裝的工程方案和費用分攤、補償方案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依據籌資方案,郭某作為三樓業主應支付10077元集資款,但郭某因持異議未實際參與出資。

2018年6月,電梯集資完成,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施工單位依照設計方案加裝電梯。一年後,電梯完工並交付使用,前期參與籌資的業主通過刷電梯卡的形式使用該電梯。

糾紛:申請乘用電梯遭拒 老人無奈訴至法院

郭某因居住在三樓,且已80歲高齡,步行上下樓梯有諸多不便,因此,在加建電梯投入使用後,郭某提出希望在補繳集資款後使用電梯,但謝某等32户業主認為郭某前期對加裝電梯持有異議,導致加裝電梯工程延誤,反對郭某使用電梯。

郭某遂訴至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在按已有加裝電梯集資方案支付10077元的費用後,擁有對新建電梯與32户業主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庭審中,謝某等32户業主表示,除10077元集資款外,郭某還需額外支付8000元作為電梯施工延誤的滯納金,並承擔其在本次訴訟中產生的25000元律師費,他們才同意郭某使用電梯。郭某則表示僅同意支付集資款。

判決:老人用梯確有需 付款後就可搭乘

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電梯在使用屬性上系建築物的共有部分,郭某與其他業主對其享有使用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且郭某使用案涉電梯並不屬於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不會導致該住宅其他業主使用電梯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故無須經該住宅多數業主同意。但依據公平原則,要使用電梯的前提是交納集資款,故法院判決由郭某支付增設電梯集資款10077元后,由該住宅業主代表向郭某提供電梯卡供其搭乘電梯使用。

一審判決後,謝某等32户業主不服,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