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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贈與子女配偶主張不知情起訴返還糾紛

原告訴稱

離婚律師——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贈與子女配偶主張不知情起訴返還糾紛

趙女士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確認2019年吳先生轉入陳某賬户中的30萬元的行為無效;2、要求確認2019年6月13日,吳先生R公司POS機消費40萬元為陳某購買房屋一套的行為無效;3、要求確認2019年6月,吳先生贈與陳某30萬元的行為無效;4、要求陳某返還趙女士100萬元利息。

趙女士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原審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未查清本案全部事實,認定事實錯誤,且法律程序錯誤,應當依法撤銷並予以改判。具體理由如下:一、案涉款項是趙女士吳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中根據趙女士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可以認定兩個事實,一是案涉款項是趙女士吳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吳先生贈與陳某100萬元的事實。原審法院僅對贈與的事實予以認定,但認為案涉款項暫無法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審法院這一認定顯然與庭審已查明的事實不符。

庭審中趙女士吳先生均未提及案涉款項涉及第三人利益。吳先生雖認為案涉款項是與趙女士分割完夫妻共同財產後的個人財產,但其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且吳先生在庭審中針對離婚訴訟明確説:“我最初提的訴訟請求,就是我和她(指趙女士)的100萬元歸各自所有。”從吳先生的該項回答可以説明案涉100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且雙方並未進行財產分割。

2、趙女士起訴吳先生之事趙女士的兒子及兒媳均知曉,原審證據中的微信聊天記錄就是趙女士二兒媳提供的。也就是説趙女士的兒子及兒媳在明知本案訴訟的情況下均未提出任何異議。這足以説明其他家庭成員均認可該涉案款項是趙女士吳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與己無關。且也認為吳先生無權將涉案財產私自贈與他人,趙女士有權追回。綜上所述,根據趙女士的主張、吳先生的答辯以及法庭調查可以認定案涉財產既不是家庭共同財產,也不是吳先生的個人財產,而是趙女士吳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根據原審判決可知,原審法院是認為趙女士要先去做析產訴訟才能提起本案之訴,但趙女士吳先生尚存婚姻關係是不可能進行析產訴訟的。因此,原審法院不僅未查清本案事實且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改判。

吳先生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陳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法院查明

趙女士吳先生系夫妻,雙方均系再婚,雙方於1997年8月20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前次婚姻中均育有子女。

本案爭議焦點為:應否認定吳先生陳某贈與的100萬元款項屬於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的行為。

針對吳先生陳某贈與100萬元的事實,各方均無異議,具體為:2019年6月9日、6月10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吳先生轉入陳某賬户中的30萬元;2、2019年6月13日,吳先生R公司POS機消費40萬元為陳某購買一套房屋;3、2019年6月15日、6月16日、6月17日、6月18日、6月19日、6月20日,吳先生陳某轉入30萬元。

吳先生認為其有權處分上述100萬元,認為該款項系基於拆遷而分得的款項,在拆遷後,款項已和趙女士分割完畢,其中趙女士分得100萬元、吳先生自留了100萬元。

陳某不認可趙女士的主張,認為該款項系吳先生對其的贈與,合法有效。

趙女士認為吳先生的行為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款項應予以返還。

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法解釋學的角度看,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贈與合意,則贈與合同即成立,受贈人僅需表示接受贈與即獲得利益,所以,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單務合同,基於贈與合意而得成立。本案中,訴爭款項的來源趙女士吳先生均認可系基於拆遷所得,所以,款項涉及拆遷協議中列明的各方當事人權益,該款項是否可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尚待相關當事人確定。

換言之,在該款項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抑或吳先生個人財產的問題未確定的情況下,趙女士主張贈與行為無效缺乏基礎法律事實。所以,法院對趙女士的主張均不予支持。

本院二審期間,趙女士提交證據一、2019.7.18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吳先生趙女士吳某鵬吳某濤四人簽字,證明案涉款項是拆遷款,拆遷款涉及8口人利益,拆遷款已經分割完畢,100萬元是趙女士吳先生夫妻共同財產,吳某濤一家三口50萬元,吳某鵬一家三口50萬元。

證據二:吳某濤吳某鵬書面説明。證明目的同證據一。證據三:住宅房屋騰退補償補充協議書。證明拆遷利益涉及的這個八口人的利益。

吳先生發表質證意見稱,證據一,真實性不認可,沒有財產分割協議,我沒有簽過這個協議。證據二,不認可。證據三,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趙女士轉走100萬元,並沒有説明給兩個兒子各50萬元,她直接村到銀行了。我跟陳某借貸關係,因為陳某買房,我借她錢,現在已經還了20多萬元了。趙女士説的贈與不成立。陳某發表質證意見稱,這是他們家的事情,所以對趙女士提交的證據陳某都不清楚。

陳某提交其與吳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錄音、銀行憑證證明吳先生一直在欺騙法官,吳先生稱自己是單身,對陳某的款項為贈與。吳先生發表質證意見稱,陳某提交的證據與事實不符,我對於陳某的轉賬行為不是贈與。趙女士陳某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稱,陳某提交的證據能看出吳先生陳某之間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兩人非法長期同居。吳先生在二審中推翻了其在一審中的陳述,認為100萬是其借給陳某的。銀行憑證亦不認可。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趙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一、陳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趙女士吳先生七十九萬元。

二、駁回趙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陳某應否將涉案款項返還。根據查明的事實,吳先生100萬元轉給了陳某,對此,趙女士主張上述款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吳先生無權擅自處分,陳某應予返還。吳先生主張屬於這其個人財產,是對其借款,陳某應予返還。在這種情況下,不論上述款項的性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於吳先生個人財產,陳某均應予返還;

對於該筆款項究竟是屬於吳先生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議,在本案中尚無法直接判定,鑑於趙女士吳先生尚處於離婚訴訟中,對於上述款項的性質爭議,究竟是吳先生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趙女士吳先生雙方可在離婚訴訟中或者另行再予解決。返還的具體數額,吳先生表示陳某已經返還了二十萬六千元。陳某表示具體數額記不清了,但是應當還有其他的花費,但未就此予以舉證。就此法院參考吳先生的陳述酌定為七十九萬元。

綜上,趙女士的請求部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