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夫妻離婚財產子女分配
不分配
1、父母離婚,父母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獲得的共同財產,與子女無關,子女亦無權取得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除非,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監護其財產,也就是未成年人所取得的被他人或父母所贈與的財產,父母對於未成年人的財產,有法定的監護義務除非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之外,不得處置。如果造成未成年人財產損害,應當予以賠償。父母離婚後,取得未成年人監護權的父方或母方,應當履行對於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義務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
2、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或婚姻關係的改變而消除,也就是説,即便父母離婚、即便父母又再婚,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父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永遠不會改變。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父母離婚,父方或母方再婚,在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其個人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後,其子女有權以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的身份,參與遺產分割。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可以進行起訴,交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分割,但是一般情況下,子女是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的,但父母可以將財產贈予給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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