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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爭議案件關於律師費承擔的幾個裁判觀點

深圳勞動爭議案件關於律師費承擔的幾個裁判觀點

深圳勞動爭議案件關於律師費承擔的幾個裁判觀點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圳特區從制度機制上創設了一些制度保障。特別是《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制度為守護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對於該項制度在實務中有個別問題並不十分明確,鑑於此,筆者檢索了若干相關案例,經過研讀,現將研讀的案例具有代表性的裁判觀點總結如下(由於檢索案件具有侷限性,且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故本文觀點僅供參考,不作為指導意見及建議):

1、勞動者應在何時主張由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

勞動者主張由用人單位承擔律師代理費的,應當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一併提出。但勞動者作為仲裁被申請人或者訴訟被告、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等無法提起仲裁請求或者訴訟請求的除外。

2、在一起勞動爭議處理整個過程中(包括仲裁、訴訟、執行等階段),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最高承擔多少律師費及如何計算?

勞動者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請求律師費的,應當以勞動者實際支出的律師費金額為基數,按照勞動者請求的勝訴比例計算,但以人民幣5000元為限。

案例一(勞動者主張律師費低於5000元):李*、深圳市天*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案

本案中訴爭律師費承擔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關於原告(李*)訴請的律師費2000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結合本案原告的勝訴比例,本院判定被告(深圳市天*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615.382000×3234÷4004)元。

案例二(勞動者主張律師費超過5000元):餘*、深圳市華*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案

本案中訴爭律師費承擔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餘*)因本案勞動爭議聘請律師並支付律師費8000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在勞動爭議和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費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最高不超過五千元。根據勝訴比例,本院依法確認原告(深圳市華*公司)應向被告支付律師費6670.61[69034+85091.95+11000元)÷198034元×8000],該金額已經超過最高限額5000元,故本院認定被告嚮應原告支付律師費5000元。

3、深圳勞動爭議案件關於律師費承擔的幾種常見情形

1)、勞動者作為申請人通常應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提出。

2)、勞動者作為申請人,仲裁時未主張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後到法院訴訟,可以在一審階段主張。

案例三:深圳市天*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

本案中訴爭律師費承擔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在該案訴訟中,被告(尹*當庭提請要求原告支付律師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被告(*)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沒有主張原告承擔律師代理費,亦沒有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提請訴訟。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深圳市天*公司應否承擔尹*在本案一審期間所支出的律師費5000元的問題。

本案一審庭審期間,尹*提交了《委託合同》及律師費發票原件證實其為本案應訴支付了律師費5000元,並要求深圳市天*公司予以承擔。

*的該請求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以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解釋》的規定,應依法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對此處理欠妥,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尹*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3)、勞動者作為被申請人,勞動者仲裁階段未請律師,一審階段聘請律師代理可以在一審時主張律師費。

案例四:活*公司與謝*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案

本案中訴爭律師費承擔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作為員工的被告(謝*在仲裁時並未委託律師出庭參加訴訟,被告在本案一審時要求原告(活*公司)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的相關規定支付律師費5000元,因被告的律師代理費在一審時才產生,仲裁時並無律師代費支出,故被告的該項請求不受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原告應向被告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元。

(特別説明:本案二審維持原判)

4)、勞動者在勞動仲裁階段勝訴,但在勞動仲裁階段未主張律師費,一審作為被告,無法提起訴訟請求,勞動者仍可在一審階段主張律師費。

案例五:深圳尚*門診部、逯*勞動爭議民事二審民事案

本案中訴爭律師費承擔裁判觀點:

深圳中院認為在本案中,*為一審的被告,無法提起訴訟請求,但其在一審庭審中已經明確了律師費的主張,且該律師費與本案爭議密不可分,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本院按照前述規定,支持*律師費的主張。根據*在本案中的勝訴比例,深圳尚*門診部應當向*支付律師費5000

5)、勞動者作為被申請人及被告勝訴後,但其在勞動仲裁階段及法院訴訟階段均未主張律師費,勞動者可以另行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其勝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聘請律師支付的律師費,案由為追索權糾紛,且不用先經過勞動者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但行使追索權一案的律師費不能再向用人單位主張。

案例六:深圳市海*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市海*公司)與*追索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案

本案中訴爭律師費承擔裁判觀點:

深圳中院認為,本案為何*向深圳市海*公司追償律師費的案件,並非勞動爭議案件,應為追償權糾紛。何*以勞動爭議為由提起訴訟欠妥,為避免訴累,本院直接對一審確定的案由予以糾正。本案法律事實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司法解釋。

本案二審焦點在於深圳市海*公司是否應當向何*支付深寶勞人仲(燕羅)案〔2019*8*號和(2019)粵03民特1*1*號案件及本案的律師費。上述深寶勞人仲(燕羅)案〔2019*8*號和(2019)粵03民特1*1*號案件系深圳市海*公司以何*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向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裁決結果為駁回深圳市海*公司的仲裁請求。深圳市海*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本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本院駁回深圳市海*公司的撤裁申請。何*在該案的仲裁、訴訟過程中支付給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費用10000元。本院認為,《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伍仟元;超過伍仟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51224日對該條規定作了解釋:勞動者主張由用人單位承擔律師代理費的,應當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一併提出。但勞動者作為仲裁被申請人或者訴訟被告、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等無法提起仲裁請求或者訴訟請求的除外。何*通過本案向深圳市海*公司主張律師費,符合上述規定,故深圳市海*公司因深寶勞人仲(燕羅)案〔2019*8*號和(2019)粵03民特1*1*號案件,應當向何*支付律師費5000元。本案為何*向深圳市海*公司追償律師費的案件,並非勞動爭議案件,其要求深圳市海*公司承擔因本案支付的律師費,缺乏法律依據,故本院對何*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多個勞動仲裁案件,如果合併起訴主張的律師費總額可以超過5000元。

案例七:安*、深圳市易*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案

本案中訴爭律師費承擔裁判觀點:

深圳中院審理認為:關於律師費。《深圳市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支付律師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原告(安*)基於三個仲裁案件共支付律師75000元,結合原告的勝訴比例及律師費的實際支付數額,被告(深圳市易*公司)應向原告支付律師費6356.93元(1356.93+5000元)。

7)、勞動者在仲裁階段申請法律援助,訴訟階段另行委託律師應訴,勝訴後委託律師產生的代理費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

案例八:林*、深圳市蔓*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案

本案中訴爭律師費承擔裁判觀點: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深圳市蔓*公司)是否應承擔原告(林*)因(2020)粵03民特1*3*號一案應訴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原、被告之間的勞動糾紛經深圳市龍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深龍勞人仲(南灣)裁[2020]1*號仲裁裁決書,原告在該案中申請了法律援助,未產生律師費,該案不涉及律師費的承擔問題。後因被告不服上述裁決事項,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22日作出(2020)粵03民特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申請人深圳市蔓*公司的申請。該裁定書中載明被申請人林*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為肖*廣東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可見,原告在該案中被動應訴,且原告已提交 委託代理合同及發票證明其已因該案訴訟支出律師費5000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結合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於提請解釋第五十八條的議案》的解釋第二款,最高不超過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勞動爭議處理整個過程中(包括仲裁、訴訟、執行等階段),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的總額上限,故原告訴請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8)、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用人單位勝訴的案件,用人單位通常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律師費;但在有的競業限制糾紛勞動爭議案件中,法院有支持勝訴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因該案支出的律師費。

案例九:深圳市裕*公司、李*競業限制糾紛民事二審民事案

本案中訴爭律師費承擔裁判觀點:

關於深圳市裕*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深圳中院認為李*作為區域(惠東縣的大嶺和樑化)業務代表,並非深圳市裕*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不掌握深圳市裕*公司的核心商業祕密,僅知悉深圳市裕*公司在惠東縣的大嶺和樑化地區的客户信息等,雙方約定的違約金10萬元明顯過高,本院酌情調整為5萬元。

關於深圳市裕*公司主張的損失,因深圳市裕*公司並未就此提交確鑿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深圳市裕*公司主張的律師費,本案為勞動爭議糾紛,深圳市裕*公司請求勞動者承擔其為案件訴訟支出的律師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附爭議常用法律及相關規定

1、《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2019修正)

第五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2、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解釋

201512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於提請解釋〈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議案》,解釋如下:

勞動者主張由用人單位承擔律師代理費的,應當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一併提出。但勞動者作為仲裁被申請人或者訴訟被告、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等無法提起仲裁請求或者訴訟請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過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勞動爭議處理整個過程中(包括仲裁、訴訟、執行等階段),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的總額上限。

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一百一十二、 勞動者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請求律師費的,應當以勞動者實際支出的律師費金額為基數,按照勞動者請求的勝訴比例計算,但以人民幣5000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