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師解析一場無效的借名購買經適房房案件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紹:
朱成憲和秦勝巍系朋友關係,兩人輕如手足,但就是這樣的關係,也因為房子而破裂了。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秦勝巍在2002年底的時候取得了經濟適用房的購房指標。而當時朱成憲沒有住房並且也有買房的意願,所以找到秦勝巍商量可不可以把購房指標讓給他,他出資購買秦勝巍的經濟適用房,等房子5年以後能夠上市交易了再進行過户登記。雙方就此事達成一致。
2003年12月20日,秦勝巍把自己的身份證、户口本借給了朱成憲,讓他去購買訴爭房屋,朱成憲用秦勝巍的名字購買了訴爭房屋,總價款38萬元,朱成憲支付了首付款8萬元,剩餘30萬元作20年銀行貸款。
2003年12月25日,朱成憲用秦勝巍的名字與銀行簽訂按揭合同,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為2003年12月25日起到2023年12月25日止。截止到2014年5月6日,朱成憲共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35480.36元,尾到期本金為185632.22元。2014年5月11日,秦勝巍變更了訴爭房屋住房貸款扣款賬號。2014年5月19日,朱成憲向原扣款賬號中存入2100元。
後來雙方就訴爭房屋過户登記的問題發生了糾紛,多次協商之後依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朱成憲一紙訴狀將秦勝巍告上法院,要求秦勝巍返還購房款及賠償其訴爭房屋的增值房款。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及國家關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因而合同無效,遂判決:
一、被告秦勝巍於判決後三十日內交付原告朱成憲購房款及相關税費346543.36元;
二、被告秦勝巍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支付原告朱成憲房屋增值款868724.98元;
三、駁回原告朱成憲的其他訴訟請求。
接到法院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判決,遂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並無不妥,且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幫服務專業法理分析:
訟師認為,經濟適用住房市政府提供政策優惠,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國家對該類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規定和限制,其購買人必須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購買資格具有專屬性。
本案中,朱成憲因不具備購買經適房的條件而借用秦勝巍的名義購買經適房,雙方之間形成合同關係。但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因違反了國家關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補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的借名賣房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後,秦勝巍應返還朱成憲已支付的購房款、契税、印花税等相關款項。因雙方對於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幫服務訟師認為法院酌情判理秦勝巍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於朱成憲的判決是正確的。適用法律正確,事實認定清楚,裁決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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