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後,他不上班比上班的工資還高,到底是為什麼?
在員工受傷後,有緣找到筆者的工傷職工,筆者會指導受傷後應該如何對待工作的問題?因為職工受傷後,對於一些傷情比較輕的職工來説,其實在還沒有去評殘之前是可以繼續工作的。但是,對於一些職工,筆者建議受傷後不再工作,如果工作了,有可能對以後的工傷賠償基數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會少得好多的賠償金額,特別是對於入職還沒有滿一個月就受傷的職工來説,如果受傷後再上班,完全落入了工廠的圈套,工廠會想辦法將工人的工資降得很低,為什麼會產生這種情況呢?下面為大家分享一則案例:
桂林山甲天下,陽朔山水甲桂林,潘某就來自風景如畫的陽朔縣,但是美景不能換成錢來花,他認為還是打工來錢快,能夠立竿見影地改變生活質量。2018年3月他入職東莞市一家模具公司工作,3月份的工資是9750元。這個工資水平對於出門打工的人來説,不錯,他計劃好好乾上幾年回去建一棟漂亮的房子,可是,計劃沒有變化快。
2018年4月4日,他在工作中不慎被機器壓傷了手,幸好,單位買了社保。後來他的傷被東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十級傷殘,在社保領取了26000多元了。過了春節他又來到工廠,他在跟文員算3月份工資時只有7828元,他心裏很火,怎麼不是以前9750元一個月工資了,他覺得再也沒有心情做下去了,遂到廣東展豪律師事務所委託了筆者。
筆者向東莞市虎門仲裁庭申請了勞動仲裁,2019年5月10日,仲裁庭裁決用人單位需要向潘某支付各項工傷賠償總額97312元,其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9000元,是按9750元的基數來計算的。
律師評析:本案中,在潘某受傷後,工廠是按9750元一個月來支付待遇的,而後來,他參加了工作後,工廠卻使出了花花腸子,只算每個月工資7828元,勞動者是吃虧了的。如果潘某在讓醫院多開具建議的證明,那麼,他就算不上班,也能按9750元一個月工資作為基數。作為受傷後的勞動者,如何在受傷後再讓工資不降低呢,建議在受傷後,重新跟工廠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不能低於受傷前的平均工資,要求工資數額具體化,最好是以底薪的形式來約定,這樣,對於用人單位隨意降低工資,就為以後維權提供了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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