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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地農民應該怎麼判斷土地徵收是否合法?

從古至今土地都是我國最寶貴的稀有資源,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隨意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對於農村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更是受我國法律嚴格保護。

被徵地農民應該怎麼判斷土地徵收是否合法?

這一點在第十四個年規劃中也重點提出:“十四五”時期,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完善新型城鎮化戰略。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

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土地的需求量日益增多,我們看到大量的城郊或農村土地被成片成片的徵收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從這個規定我們看到,土地徵收的前提必須是以公共利益為由。另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前提也必須是基於公共利益。

所謂的公共利益指的就是能夠滿足一定範圍內所有人需要的對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對象。或者説能夠滿足一定範圍內所有人生存、享受和發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資源和條件。

那麼哪些建設項目是可以依法佔用農村集體土地,甚至是耕地的呢?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有以下情況的,確需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可以依法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除了宅基地與耕地之外,還有一種土地:永久基本農田。所謂基本農田,是指中國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

但永久基本農田並不是永遠不能徵收的農田,“永久”兩字體現的是國務院對基本農田的高度重視及嚴格保護的態度。所以,只有在特定情況且無法避免的情況下經有國務院批准後才能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我們都知道,徵收土地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而且農民朋友們還要記得被徵收的土地中,不止宅基地和耕地,還包括宅基地上房屋和耕地上種植物。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要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看到,土地徵收原則是要保障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在徵收過程中,給予被徵收人較低的的補償是極為不合理的。

因為被徵收人可能面臨的是舊房被拆、新房買不起,土地被徵收、無收入來源的尷尬境地。所以,無論是五百還是六百、七百,這樣較低的徵收補償顯然是低於了法律所規定的原則。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實踐中,被徵收人拿到的徵收補償低於法律所規定的情況雖然極少出現,但其出現的原因卻大多相似。

房屋評估時未考慮被徵收房子的區位補償、獎勵的補償、裝修裝飾的補償以及臨時安置費等,同時也未將院落、空地納入到補償的範圍內,僅僅只是給予了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補償。

房子可能被認定成了違法建築或是危房。通常情況下,房子一旦被認定成違法建築,那麼拆遷補償也就會大打折扣,比如原本兩千多的合理補償變成了幾百塊錢。

不過昌運拆遷律師提醒大被徵收人,農村土地宅基地徵收給予被徵收人較低的徵收補償無論如何都是説不過去的,被徵收農民同樣也無法接受,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解決呢?

1、被徵收人可以申請聽證,在聽證會中明確的提出自己的意見,並且要求對方就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

2、對於不合理的安置補償方案或是補償標準可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申請裁決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對徵收方強行依照不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作出的補償決定或是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被徵收人在不服時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