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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先開發票就可以按約拒付貨款嗎

近日,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被告以原告未先開具發票構成先期違約為由,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合同糾紛案。法院審理後認為,未開具發票屬合同附隨義務,非先履行抗辯權的履行條件,遂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未先開發票就可以按約拒付貨款嗎

  原告益陽某廣告有限公司訴稱,其與被告祁東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某項目亮化安裝和物料製作安裝合同,約定被告在原告處購買裝飾裝修物品等,由原告進行安裝,並對具體需要的設備和數量、價格等進行了約定。後原告按要求於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將物料清單上貨物安裝完畢,被告方工作人員於2020年6月10日在驗收確認單上簽字,確認貨物及安裝已驗收合格。但被告截至本案起訴之日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相關款項。原告遂訴請被告支付147000元工程款及79732.8元違約金。

  被告祁東某置業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增值税税票,構成先期違約,被告有權拒絕付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益陽某廣告有限公司(乙方)與祁東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簽訂合同,約定甲方委託乙方進行項目亮化安裝和物料製作安裝,並對合同期限、合同總價款、亮化物料和室外包裝物料的材料及質量要求、規則、數量、單價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還約定甲方在乙方提交齊全的付款資料並審核確認後30日內一次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餘款5%作為質保金,待保修期滿後無息支付給乙方,免費質量保修三個月;每次付款前乙方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等額發票供甲方查驗,如乙方開具的發票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權拒絕付款並順延付款時間,而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履行了製作安裝義務,並從2020年3月4日起,多次通過微信與被告方工作人員聯繫要求進行驗收付款流程。原告於2020年6月10日申請被告付款,但被告至起訴之日仍未支付。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益陽某廣告有限公司與被告祁東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屬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147000元及違約金,於法有據。被告辯稱原告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增值税税票,被告有權拒絕付款。法院認為,雖然合同約定被告付款前原告應當開具相應發票,但開具發票僅為合同附隨義務,原告尚未開具發票不能成為被告不支付貨款的理由。對被告該項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故判決被告祁東某置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益陽某廣告有限公司貨款147000元,並以147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4.8%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至款項付清時止。

  ■法官説法■

  為有效維護合同雙方的利益,促進合同依約履行,減少合同風險,我國法律規定了合同履行抗辯權體系,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本案的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因原告未履行發票開具義務而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暫不支付工程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先履行抗辯權的履行條件包括:1.同一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後履行順序;2.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3.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已屆履行期。雖未明確約定先、後義務的大小、程度,但因合同履行抗辯權發生在雙務合同領域,互付對待給付義務要求先、後義務的大小、程度也應具有對價性。本案中,案涉合同雖然在工程款支付環節約定先由原告出具相應的發票,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開具發票義務無法與工程款支付義務構成對價性,僅系附隨義務,故被告無法以原告未開具發票為由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支付合同價款。

  但需要提醒的是,先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先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該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遲延履行的責任由對方承擔。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影響追究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