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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訛人者,才能留住扶人者

“不管他人如何,我扶!”

管住訛人者,才能留住扶人者

“年輕人有武德,你家有金礦吧?”

“訛人的家屬道歉了事?如果沒有監控錄像他訛成了呢?”

“當助人為樂或見義勇為須防引火燒身的時候,我們已處於無處不設防的境地了。”

……

江西九江的黃女士好心扶起倒地老人,反被老人家屬告其交通肇事,這則新聞連日來被廣泛關注。12月25日,正義網官方微博推出的話題#倒地老人扶不扶#登上熱搜,“扶不扶”再度引發激烈討論。上引部分網友的評論雖然帶有情緒性,但對“扶人者風險高,訛人者代價低”這一現象的擔憂卻不無根據。客觀地説,這種不合理現象已成為熱心助人行為的一大障礙,某種程度上甚至造成了價值混亂,影響了社會風尚,確實需要法治的力量出來糾偏了。

對見義勇為者該如何保護?碰瓷訛人者該如何懲治?其實關於這些問題,我國法律有較為成熟的規定:對熱心助人者,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專設“好人條款”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找不到侵權人的,由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對訛人敲詐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以拘留和罰款;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涉嫌敲詐勒索等犯罪的,則要面臨刑罰制裁。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有效的實施靠正確的理念來支撐。我們的執法、司法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時,需要秉持慎重、謙抑理念,這是完全必要和正確的,如此才有助於化解社會矛盾,和諧社會關係,節約法治成本。但這種“謙抑”不能導致違法者的成本低於合法者的風險。法律既要維持社會和諧穩定,又承擔着懲惡揚善、捍衞正義的使命,秩序與公正如車之兩輪,不可偏廢。否則,法律就可能喪失行為指引的功能,不但不利於和諧穩定,執法司法成本也將大大增加。

就拿扶人者被訛的事情來説,今年以來就在廣東、江蘇、江西等地連續被曝光,劇情高度近似,後來都是“責令道歉”了事。事實上,對於公眾而言,這些“道歉”的誠意恐怕值得懷疑,這種處理方式對訛詐現象的懲戒效果也有點令人失望。欲使扶人者放心為善,訛人者知畏止步,還需要有關部門加大執法司法力度,展現出法律的剛性來。針對碰瓷訛人的類案,如果有關部門能開展專項治理,對查證屬實的訛詐行為嚴格依法懲治,再適時推出一批指導性典型案例大力宣傳,相信會取得立竿見影的實效。

同時,對於那些被訛的好心人來説,出手扶人是善舉,追究訛詐者責任同樣是為善,而且具有特殊的社會價值。12月25日,根據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的建議,當地公安機關對郎某、何某涉嫌誹謗案立案偵查。至此,案件自訴轉公訴,因取快遞被造謠的谷女士,其“絕不退縮不和解”的維權努力終於取得重大進展。

權利人與司法機關共同捍衞法律尊嚴、弘揚社會正氣,期待這樣的良性互動成為常態。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