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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約定房屋分割意見後簽署離婚協議約定不一致以哪份為準

原告訴稱

夫妻婚內約定房屋分割意見後簽署離婚協議約定不一致以哪份為準

趙先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孫女士支付我騰退補償款及各項補助費和獎勵費共計675076.1元;2.訴訟費由孫女士承擔。

孫女士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我支付趙先生騰退補償款及各項補助費各獎勵費共計665076.1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趙先生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對雙方各自應得款項計算錯誤,孫女士應當支付趙先生騰退補償款及各項補助費和獎勵費金額為665076.1元,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趙先生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孫女士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法院查明

趙先生與孫女士原系夫妻,於2004年3月12日經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雙方於2004年2月25日簽訂《離婚協議書》,關於房子分配約定,雙方現有北房三間,西房一間,南房三間,孩子要北房兩間,趙先生北房一間、西房一間,孫女士南房三間(包括廁所)。趙先生與孫女士於2009年3月8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孫女士、趙先生倆人於2004年協議離婚,婚前有一處房屋為倆人共同所有,現為趙先生臨時居住方便,倆人協商從院子中間壘一堵牆(臨時分配),拆遷後平均分配政府所分的住房和錢,現籤此協議為防止以後分配住房時產生任何的矛盾和爭論,以此為據!”

2020年5月20日,法院經審理趙先生與孫女士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判決解除趙先生與孫女士於2004年2月25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部分約定,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孫女士與騰退人於2017年11月8日簽訂《A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孫女士實得的騰退補償款為2357476.60元,同日,孫女士與騰退人簽訂《A村宅基地騰退安置房認定單》,約定安置房款930000元。趙先生與騰退人於2017年11月8日簽訂《A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約定趙先生實得的騰退補償款為850324.40元。同日,趙先生與騰退人簽訂《A村宅基地騰退安置房認定單》,約定安置房款630000元。現孫女士已領取其實得騰退補償款,趙先生未領取其實得騰退補償款。

庭審中,趙先生提交北京市豐台區政府出具的建房許可證,用於證明趙先生於1986年11月15日施工建造取得上述建房許可證;提交《A村棚户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辦法》,用於證明案涉騰退補償款及各項補助費和獎勵費的計算標準。孫女士提交之前案件開庭筆錄,用於證明趙先生已向騰退人提交2009年3月8日簽訂的《協議書》。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以各自與騰退人簽訂《A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變更了《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部分的約定。

本案中,趙先生按照其與孫女士於2009年3月8日簽訂的《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的方案要求雙方平均分割依據房屋和宅基地面積獲取的騰退補償款。趙先生與孫女士於2004年2月25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部分的約定已經判決書判決解除。現已發生法律效力。上述判決書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系對《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方案的變更,符合法律規定。據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房產分割義務。該《協議書》約定:“平均分配政府所分的住房和錢。”該約定明確確定了雙方對一號房屋分別享有的所有權及對宅基地享有的使用權。後雙方分別作為被騰退人於2017年11月8日與騰退人簽訂《A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及《A村宅基地騰退安置房認定單》,並獲得騰退補償款及安置房。

該騰退補償款及安置房應當為一號房屋及宅基地的騰退轉化利益,雙方應當按照《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方案的約定進行分割。庭審中,孫女士依據開庭筆錄、《A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等證據,主張雙方經協商已經再次變更了《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部分的約定,且其各自與騰退人簽訂的《A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即雙方以實際行為變更了《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部分的約定。趙先生對此不予認可。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本案中,首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即使雙方各自與騰退人簽訂了《A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雙方仍可以依據《協議書》的約定對其二人獲得的騰退補償款進行分割;其次,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以實際行為作出意思表示,但孫女士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情形。故上述事實不足以推定雙方以實際行為變更了《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部分的約定,法院對孫女士的主張不予採信。

基於此,趙先生按照《協議書》中相關約定要求與孫女士平均分割依據房屋和宅基地面積獲取的騰退補償款,證據充分,於法有據,予以支持。關於平均分割的數額,依據《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結合趙先生提交的證據予以計算,雙方各自應得677301.1元,趙先生要求孫女士給付675076.1元,不持異議。

本院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

 

裁判結果

孫女士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趙先生騰退補償款及各項補助費和獎勵費共計675076.1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為法院判決孫女士支付趙先生騰退補償款及各項補助費和獎勵費的金額是否適當。根據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孫女士與趙先生簽訂的《協議書》系對《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方案的變更。根據《協議書》,雙方約定“倆人都要平均分配政府所分的住房和錢”。現孫女士與趙先生就一號院分別與騰退單位簽訂《A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及《A村宅基地騰退安置房認定單》,並獲得騰退補償款及安置房,故趙先生要求平分二人所得騰退補償利益,有事實依據。

關於具體金額,根據雙方當事人主張分割的騰退利益及具體項目,法院認定孫女士支付趙先生騰退補償款及各項補助費和獎勵費的金額並無明顯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