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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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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協議
離婚後房產分割協議如何更改
1、《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對當事人協議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或變更理由規定為:“欺詐、脅迫等”,説明並不僅限於欺詐和脅迫。 2、一年內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法院應當受理,訴權沒問題,勝訴權在於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3、雙方離婚後,沒有證據證明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對一方要求撤銷對子女贈與的請求,應不予支持。 4、主張撤銷、變更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5、婚姻關係與純市場交易關係不同,處理離婚財產協議不能完全比照合同法,對於一方當事人以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只要簽訂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原則上原則上不予變更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