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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蒐集證據的個人看法

在當今的司法實踐中,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律師辯護靠的主要就是證據,如果收集不到有效有力的證據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造成司法的不公。

關於蒐集證據的個人看法

目前來看,律師調查取證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憑藉律所開具的調查介紹信和律師證取得證據。另一種是申請法院調查令由律師出面取證。下面由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葉文波律師為大家做出詳細説明。

第一,憑藉律所介紹信和律師證取證。這種取證方式可以調取到以下證據:1,公司的工商檔案。現在在工商局能查到檔案包括:公司設立資料,公司變更登記,公司股東情況,公司的出資情況以及公司的盈利和虧損情況等。2,車輛檔案。在車管所能夠查到的信息有車主的信息,車輛的購買時間及金額等。3,房屋檔案。可以在房管局查到的信息包括,房屋產取證,購房合同,產權人信息等。4,人口檔案。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在被告情況不明時,需要到人口管理中心去查詢對方的相關情況。律師憑藉律師介紹信,律師證,委託合同複印件等材料可以代為查詢到被告的户口所在地,登記的經常居住地等信息。

第二,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由律師出面調查。在實踐中,這種調查方式更加高效。對於一般的單位都會顧及法院的威懾力,能夠很好配合律師的調查。在婚姻案件中,調查令一般較多的用於查詢股票交易對賬單以及股票資金對賬單,公安報警記錄,房地產資料的詳細檔案,當事人的工資薪金髮放情況,醫院涉案當事人的病例等方面。 這種調查令的取證方式如今僅在國內少數的大城市被採用,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另外,法律雖有諸多明文規定,但在實際的取證過程中,律師還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礙;我國的司法要進步,一定要多多放寬對律師調查取證的限制,這樣才能更大程度的發揮律師的作用,促進司法的公正,推動我國的法制建設的進程。

標籤:蒐集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