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後,就安然無事了嗎?
在長期司法實踐的慣性和訴訟法治普及的不足,人們往往把“捕與不捕”當做“罪與非罪”的象徵,“取保候審”理解為“沒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屬不乏認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造成上訪申訴,説到這裏,就有必要給大家講解下逮捕的情形了。
眾所周知,逮捕也是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如果某個刑事案件被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那必然是符合不準予逮捕的要件。檢察院不準予逮捕從法律來説可以歸納為兩類,一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符合刑法第16條規定的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二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證據的,犯罪嫌疑人又無社會危害性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
也不是説,變更強制措施以後就不可能再逮捕,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這期間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等情形的,檢察院就應當實施逮捕。
實踐中,檢察院不準予逮捕後案件會出現兩個方向:(1)立即釋放;(2)如需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予以變更強制措施。也就是説,案件被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並且將刑事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那麼案件還是要回到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根據刑訴法第79條的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這期間公安機關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故此,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僅意味着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條件而已,並不影響後續的偵查、審查、起訴,並不是説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後,便不會再被逮捕,不會再被起訴,因為上面也説到過,取保候審期間是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偵查,如果後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院也會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
在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中,也表明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建立了不捕直訴、不起訴刑行銜接機制,運轉良好。也足以説明捕、訴、押並非犯罪治理的唯一手段,少捕慎訴慎押更不是對犯罪的放縱。
綜上,取保候審後,即便在這期間檢察機關不再逮捕,但也不影響後期的偵查、審查、判決。
以上觀點還請各位評判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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