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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家庭的房產糾紛

案件回顧:

重組家庭的房產糾紛

李某與趙某於2015年2月結婚,屬於重組家庭。李某有三個子女,及何大、何二和何三。趙某有一個孩子,及趙小花。

2017年10月,李某和趙某夫婦共同出資對趙某名下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完善。獲得了該房產所屬的國土使用權證書。

2018年2月,趙某去世,李某與繼女趙小花協商簽訂了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李某向趙小花支付了相應房款之後取得房產的所有權,趙小花領取房屋分割款後放棄房產的所有權。

2019年該房屋被列為拆遷房。

2020年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生前留下遺囑:將該房產留給何大。

2021年12月,何大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何二、何三在房屋管理局書面明確表示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權。然而趙小花避而不見,導致何大無法辦理相應的產權登記,不能實現繼承權利。

於是,何大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訴。

審判結果:

  經過開庭審理,最終人民法院組織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登記在趙某名下的原房屋經產權調換後,現安置房歸何大所有,何二、何三自願放棄繼承權。

律師點評:

  一、組合家庭衍生的繼承法律關係,會由於各方當事人之間親緣關係等社會因素的懸殊而產生不同的利益。這是承辦過程中應當首先考慮的法律之外的情形。

  二、本案實際上先後發生了兩次繼承。第一次是在趙某去世之後,該房產屬於被繼承人的二分之一部分為遺產,因被繼承人趙某生前無遺囑,所以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某和趙小花來繼承遺產。二繼承人通過協議對該房產(包括趙某的遺產和李某榮個人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理,協議由李某補償趙小花對價,趙小花因此放棄該房產的所有權,李某獲得該房產的所有權。據此,該房產實際上成為了李某的個人合法財產。

第二次繼承就發生在2020年李某去世之後,因被繼承人李某生前留下有效遺囑將遺產僅與何大個人繼承。本次繼承從事實上講,原本與原告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無關,更與趙小花無關聯,但是為了方便法庭查明案情,原告仍然把其餘列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