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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5年實際要坐多久

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即按照判決書的判決,服刑十五年,此為單論判決而定。實踐中,一般都會按照刑法規定來減刑的,對於具體要坐幾年牢,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需要根據罪犯在監獄的實際情形以及其犯罪情節等多方面,來考慮是否減刑、減多少、可否假釋的問題。
首先,因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屬於重刑犯,這類罪犯想要減刑相對而言是比較嚴格的,所以,想要少坐幾年牢,認真遵守監規,努力悔改、爭取立功等就顯得尤為重要;其次,該罪犯不能具備刑法規定的不得假釋的情形,假釋就意味着可以早點出獄。
對於減刑,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減刑條件、應當減刑條件的,就可以減刑。減刑不是沒有限度的,具備減刑條件的前提下,對於減刑,刑期在無期徒刑以下的,實際的執行期限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一半;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判處死緩後減為無期徒刑的最少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判處死緩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少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

判刑15年實際要坐多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