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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實來説話,用證據來佐證

   原、被告於2018年底通過網絡相識,後發展為戀人關係。為了兩人發展,原告決定在合肥定居,便委託被告為其在合肥購買房屋。

用事實來説話,用證據來佐證

    2019年10月底,被告稱已看好一套房屋,攜原告與原告父母共同看房。房屋總價近40萬元,考慮到經濟原因,雙方決定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原告遂讓其父將20萬元購房款匯入被告賬户。後原告發現被告購買的房屋僅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上述款項未果,故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拒不承認自己曾收到過來自被告的20萬元購房款,徐權峯律師團隊的婚姻家事律師接受委託以後,積極瞭解事實情況,尋找證據,充分證明了原告確實給過被告20萬元購房款的事實。後法院認定,原告主張其向被告給付購房款20萬元,有存款憑條、個人業務憑證、銀行交易明細單以及被告親筆書寫的材料予以佐證,足以證實原告曾向被告付款20萬元,現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其所收取款項的下落情況,應當認定款項給付事實存在,現房屋僅以被告一人名義購置,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20萬元,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因被告違反婚前財產約定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其應向原告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利息可酌情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自購房款交付之日起算,至上述款項退還完畢之日止。

    事實終究是事實,不會因為我們的幾句話就變化的,我們應該尊重事實,用證據説話,還原事情的本質.

作者:趙思清,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標籤:證據 事實 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