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哪些情形下勞動合同無效?
實踐中,常常存在很多勞動合同或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很多人都不太瞭解,今天小編整理了一下常見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無效:
1、未經勞動者授權他人代簽。
2、簽字的筆跡不同、錯別字。實踐中有勞動者入職故意左手簽字、用消字筆、寫錯別字等方法,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在用人單位無法舉證的情況下,視為未簽訂合同。
3、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內容。
4、採用脅迫、趁人之危等手段籤的勞動合同;如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採用欺詐手段、故意隱瞞事實、違背真實意願簽訂的合同。如故意隱瞞工作中存在職業病威脅等。
二、勞動合同條款部分無效:
1、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條款;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2、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條款。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3、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4、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條款。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5、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條款。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6、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條款。如設定鉅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7、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條款。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法條鏈接: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實踐中,涉及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比較錯綜複雜,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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