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權規定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嗎
實踐中有的企業在規章制度裏規定員工如果曠工一天將會受到扣三天工資的懲罰,那麼這個規定合法嗎?答案是不合法。現行的勞動法律只規定勞動者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為賠償責任,並未賦予企業對勞動者的經濟處罰權。所以,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不具有合法性,應屬無效。但是,用人單位不享有罰款權並不代表單位不能對違紀員工進行處分,《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如用人單位計劃對某些違紀行為進行處分,尤其進行經濟處分,可以通過績效考核制度、扣減績效工資的方式實現目的。
什麼樣的規章制度才合法有效呢?
首先,內容要合法、合理。企業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相牴觸,不能低於法定的最低標準。
其次,程序要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可見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要履行協商程序,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單位提出,協商修改。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同工會、勞動者或勞動者代表進行協商,這是一個民主的程序。
第三、制度要公示。《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這裏需要提一點的是,很多企業對某些崗位實行的是特殊工時制,比如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這些特殊工時制不是企業自説自話的,需要經過勞動部門的審批,並且要向員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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