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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的特徵

居間合同的特徵

居間合同的特徵

居間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居間人是按照委託人的指令、委託業務的範圍和具體要求進行業務活動的。 

(2)居間人聯繫介紹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使委託人和第三人之間訂立合同,併為此創造條件,但居間人不參予合同的訂立,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應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合同規定,委託人應在居間活動取得一定成果後,向居間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和從事居間活動所支付的費用。 

(4)居間人必須恪守誠信用的原則,忠實於委託人的利益,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活動,認真負責地執行委託人的委託任務,積極協助雙方當事人成交,不得弄虛作假,與第三人串通欺騙委託人,因此給委託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居間人可做為中間人,來往於委託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傳達對方意思,撮合雙方簽訂合同,居間人不得參予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個體商洽活動,這也是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之間的重要區別。 

標籤:居間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