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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東莞醉駕看守所會有哪些規定?

醉駕2.81W

如果在東莞醉駕看守所會有哪些規定?

醉駕的事件時常發生在我們身邊,大家對於醉駕的問題大多都處在自認為的情形中,可實際發生的與我們想的有着較大的差異,一旦發生此類問題就會涉及刑事案件,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影響,情節嚴重的案件還會遭到刑事拘留,那麼,如果在東莞醉駕看守所會有哪些規定呢。

東莞醉駕看守所會有哪些規定

醉駕屬於刑事犯罪,公安機關發現時會先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相關程序

看守所必須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書收押人犯。對再審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憑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裁定書》(副本)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鑑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幹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收押人犯時應當進行訊問,填寫《收押人犯登記表》。

收押人犯必須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執行。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對被收押的人犯,應當告知他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檢舉、控告等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可以行使選舉權。同時,還應當告知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規。

對於男性人犯與女性人犯、成年人犯與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應當分別關押。對初犯與累犯,有條件的也應當分別關押。

需要單獨關押的人犯,由辦案機關提出,並報告主管領導機關批准後實行。

刑事案件的觸犯肯定會面臨看受所得拘留,因此在酒駕這件上我們應該能有清醒的認識,絕對不能為了一時的爽快,而葬送了自己享受自由的權利,更不能給社會與他人帶來傷害,一旦觸犯,後果就會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