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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進看守所會不會捱打?

醉駕1.6W

醉駕進看守所會不會捱打?

一、醉駕進看守所會不會捱打?

不會。根據法律規定,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對於人犯欺侮、凌辱其他人犯,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的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犯監規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佈腐化墮落思想,妨礙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監管,經查確屬無理取鬧的;

(四)故意損壞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六)拉幫結夥打架鬥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

(七)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進行違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組織逃跑的;

(九)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對人犯的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看守幹警決定並報告看守所所長後執行。給予禁閉處分的,由看守幹警提出,看守所所長決定。

人犯在羈押期間重新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看守所應當將情況及時通知辦案機關,並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取證的,依法處理。

二、醉駕的指導意見

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執法活動,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進一步規範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見》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以及涉嫌飲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意見》強調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意見》指出,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脱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意見》明確,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意見》要求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杜絕“人情案”、“關係案”。

《意見》強調,要完善查處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醉駕是屬於危險駕駛,只要執法人員抓到了醉駕的駕駛員,那麼就一定會被拘留,拘留的標準就會按照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定奪,而進入看守所的時候,執法人員也會管規定來進行管理犯人,不會出現任何捱打捱罵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