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育離婚還需要冷靜期嗎?
一、男方不育離婚還需要冷靜期嗎
男方不育後,選擇協議離婚的,還是需要冷靜期,選擇訴訟離婚的,就不需要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男女雙方因男方不育而離婚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的,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選擇訴訟離婚的,應當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作出相應的判決,無需經過法定的離婚冷靜期。
二、實行離婚冷靜期的積極意義
(一)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完善了我國的離婚制度
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終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特徵。當代社會輕率離婚的現象愈加嚴重,成為社會共同面臨的問題,規定離婚冷靜期能夠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的需要。
(二)在登記離婚中為婚姻登記機關適用離婚冷靜期提供法律依據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將使全國的婚姻登記機關適用統一的離婚冷靜期,有法可依,標準統一,避免離婚冷靜期的內容和適用結果因地而異,從而保障立法和執法的統一性。
(三)能夠保障婚姻關係穩定,防止當事人衝動、草率離婚
離婚冷靜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雙方當事人因衝動、賭氣等原因產生的矛盾,避免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受到傷害,通過婚姻關係的穩定來維護家庭關係的和諧。離婚冷靜期還有助於減少人們把離婚當作逃避夫妻矛盾的優選項現象,改善夫妻對婚姻關係的不謹慎態度,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維護婚姻秩序。
因男方不育而離婚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需要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的,才可以領取離婚證;選擇訴訟離婚的,無需經過離婚冷靜期,只需要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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