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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醉駕看守所可以進行探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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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醉駕看守所可以進行探視嗎?

東莞醉駕看守所可以進行探視嗎?

當然可以。

一、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可以在看守所執行;

二、判決已生效,現在已經是在執行階段,只有偵查階段是禁止探視的。

三、看守所探視的相關規定: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既可以穩定情緒有利改造,還可以為看守所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看守所)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最好是與親友同去,探視,每月一般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説,週六週日不是探視時間。

如何查詢監獄探監時間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監獄的時候叫做探監,一般情況下,只要移送審查起訴以後家屬就可以申請去看望了;判決後,家屬也可以申請看望。判決書生效後一個月內就移送到監獄執行,到監獄後,在規定的時間就可以探監。

一般法院做出判決後7日以內會送交執行機關執行,也就是説7日內犯人會送到監獄服刑,到監獄後就可以依照監獄的探視規定申請探視,一般監獄的探視時間是固定的,詳細時間安排需要諮詢服刑監獄。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了醉駕如果想要進行探視的話,那麼就要根據當地看守所的規定來進行探視,如果發生了重大的事故的話那麼可能還沒有探視的機會,所以,駕駛員在開車的時候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不然不僅會害到自己,也會連累自己的家人受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