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中自首情節認定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醉駕中自首情節認定的情形包括什麼?
第一種情形:無事故型醉駕。行為人在交警盤查時承認酒後駕駛,並通過吹氣、抽血檢測驗證達到醉酒駕駛的追訴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理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在交警部門例行檢查中,駕駛人主動承認系酒後駕駛顯然屬於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經盤問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應認定為自首。
第二種情形:單方事故型醉駕。指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單獨發生交通事故,比如翻入溝底、撞到樹木等物,未與行人或機動車發生碰撞的事故。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後打電話報警,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並非在自身傷害較重或車輛無法移動情形下,為尋求幫助無奈選擇報警,可以認定為自首。
第三種情形:雙方事故型醉駕。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打電話報警,或者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應認定為自首。因為此時行為人報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接受公安機關到場處理,表明其有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管轄、接受懲罰的意願。另外,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醉駕對於我們來説是非常嚴重的犯罪情節,而且如果出現了醉駕那麼就會受到很嚴重的處罰,不過醉駕也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所以,在犯了錯之後,認錯的態度一定要積極,不能有任何的推卸責任,這樣才能減輕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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