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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構成要件

瀆職罪2.17W

(一)主體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審核、批准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

(2)審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3)審批以募股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4)公司設立的登記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5)審批股票發行的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6)審批股票上市的國務院或者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7)審批債券發行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所謂上級部門,既包括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級領導管理部門,也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有領導責任的部門。不僅僅是指上級部門的負責人,也包括在上級部門工作的具體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對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是明知的,對非法批准、登記可能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持放任態度。犯罪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設立審批、登記機關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