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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中止中斷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申請執行中止中斷的情形包括什麼?

申請執行中止中斷的情形包括什麼?

執行中止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執行的事實和理由,只要這些事實和理由出現,就必須中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情形是:

第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以及合併、分立等情況。在執行過程,如果作為申請執行人或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應當中止執行程序的進行,以等待他的權利義務承擔人承擔權利或者義務。

第二,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上述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情況,如被執行人突然失蹤,或突然出現了某種不可抗拒的事由,使執行程序暫時不能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執行中止

第三,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以後,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開始後,權利人也有權要求延期執行。申請執行和申請延期執行都是他的權利。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並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執行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執行。

第四,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案外人對執行的財產提出了確有理由的異議,就意味着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可能有錯誤。對案外人的異議在審結以前應當中止執行程序,本案能否繼續執行取決於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結果。

第五,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執行程序的雙方當事人,一方為權利主體,另一方為義務主體,缺少其中任何一方,執行程序就無法進行。因此,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這就需要等待繼承人蔘加執行程序。如果是申請執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承擔義務。有的繼承人應當承擔義務但卻故意逃避、拒絕承擔,則需進行工作。不論出現哪種情況,都需要一定時間辦理,因此,必須中止執行程序。

二、申請執行的機構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

在中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的所有案件,是申請強制執行的主要機構。民事案件中,被執行人接到判決書後,拒絕履行法定義務,不執行判決書的決定,執行人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當地的基層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標籤:執行 中斷 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