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血樣複檢申請需要慎重嗎?
一、為什麼醉駕血樣複檢申請要慎重?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對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申請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證明鑑定意見確有錯誤或者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以及其他原因影響鑑定人作出正確鑑定的,其鑑定意見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而提出的申請。鑑於醉駕案件的特殊性,在審查起訴醉駕案件時,對於犯罪嫌疑人對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鑑定的申請,檢察機關不能輕易啟動。血液鑑定作為醉酒駕駛的決定性證據,由於其證據的特殊性,在重新鑑定方面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偵查機關對血液的保存期限為3個月,對於只能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危險駕駛案件來説,有些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往往距案發已經4至5個月,因此當醉駕人員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異議時,血液樣本已經不能反映當時情況。
二是血液抽取量有限。在對醉駕嫌疑人進行首次血液鑑定時,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夠支持作兩次血液鑑定。如果嫌疑人在每個階段都提出重新鑑定,案發當時抽取的血液量將會消耗完畢或達不到重新鑑定量的要求。
三是會出現血液鑑定結果差異較大的情況。血液作為鑑定標的物,不論是在抽取還是保存過程中,可能存在揮發或中和等情況。因此會出現第一次血液鑑定時,達到醉駕標準,即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重新鑑定的結果往往低於首次鑑定值20至30毫克/100毫升,這就有可能出現犯罪嫌疑人在第二次鑑定的時候,達不到醉駕標準。
基於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新鑑定,如確有必要進行重新鑑定,只能以一次為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6條規定,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1.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2.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3.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4.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5.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6.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對於醉駕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駁回申請人的重新鑑定申請,同時告知其理由。如果確實存在上述情況需要重新鑑定,因為血液鑑定的特殊性,應當以一次為限,而且在重新鑑定時,應當做好全程錄音錄像工作,以保證鑑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複檢一定可以申請成功嗎?
值得強調的是,應當在首次鑑定時注意證據蒐集工作的合法性,儘量避免重新鑑定情形的出現:
一是鑑定意見應當及時告知嫌疑人,並告知其提出重新鑑定的權利。在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出現車輛損毀或人身傷害情形時,往往對於賠償問題未及時調解,也未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對此,偵查人員在取得血液鑑定結果後,應當第一時間告知嫌疑人,不能延誤告知。如果嫌疑人有異議,偵查人員可以及時核查鑑定程序是否存在問題,並進行重新鑑定。
二是利用出警執法儀,對醉駕者血液的抽取、送檢、鑑定等環節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對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的醉酒駕駛者,在審查錄音錄像後,如果不符合重新鑑定的申請,就可以直接駁回。
三是採取快速辦理機制。對醉駕這類不予逮捕的案件,相關部門應聯合制定完善的案件快速辦理程序,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明確責任,既能有效保證案件質量,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綜上訴述,小編認為進行醉駕血樣複檢申請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因為複檢的時候伴隨着一定的風險。還有就是複檢並不是一定就可以申請成功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最後,酒後駕車是十分危險的,特別是醉駕,希望大家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不杜絕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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