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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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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各種情況層出不窮,給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造成了一定的困難,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給交警們帶來了極大的方便,即使是很複雜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一層層認定做出判斷即可,本文將為大家介紹一下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有哪些?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係原則

2、直接原因原則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1、借道避讓原則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行其道。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當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除外。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衝突點,為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衝突的發生。借道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為和交通事故認定中仍應起到規範性作用。

2、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

既然確定了借道避讓原則,對此類事故的認定思路已經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應較本道通行者承擔更多的安全義務。但此原則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人行橫道是保護行人橫過道路的通行區域,機動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負有避讓行人的義務。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雖屬借道通行,但在此情況,機動車有避讓行人的義務,同時行人也有確保安全的義務。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

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後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並劃分責任。

2、合理操作原則。

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五、結果責任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主要有以上五點即行為責任、因果關係、路權、安全、結果責任五大原則。這五大原則是公安交通部門通過無數事務處理總結的經驗教訓的結晶,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其作為出現交通事故認定時的依據,在歷年的事故處理中驗證了確立這些原則的必要性和科學性,法無禁止即可為,法有禁止不可為,所以在交通出行時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