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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認定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認定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請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依據,那麼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認定原則呢?詳情請看本站小編介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出台後,人們基於事故處理的實踐經驗,圍繞交通事故與過錯行為的內在聯繫,以追求更為公正、公平、公開處理事故為目標,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進行了有益探索,這些都為進一步研究提供了寶貴經驗。

在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的研究中,應當綜合運用法學、交通工程學等相關學科知識,從交通事故的本質特徵人手,認識交通事故發生“四點一線”規律所反映的事故因果關係,進而分析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險情+避讓”模式,從而更為科學公正地評判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責任。

(一)信賴原則

1.信賴原則的定義

信賴原則產生於德國1935年的判例,曾被定義為:只要沒有特別的情況,所有的交通參與者可以信賴其他的交通參與者也是遵守交通秩序的,因此沒有必要總是考慮別人會採取違反交通秩序的行為。從其歷史沿革來看,是對交通事故的過錯認定的法理基礎。它的形成是基於:機動車的發展與普及;道路設施、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等,為交通安全所必需的交通環境的完善;交通教育、交通道德的普及;以及交通參與者都當然認為相互會遵守交通法規

在現代社會中,信賴已成為重要的秩序形成與維持的媒介。保護合理信賴,是法秩序的必然要求。合理信賴如果不予保護,人們便會生活在一種行為預期不斷地被打破的境地,其安全感也必將蕩然無存。因此在道路交通活動中,如果沒有通常情況下對交通法規遵守和安全、文明駕駛的信賴,就不可能有交通秩序、交通效率和交通安全。

2.信賴的合理性

信賴有個合理性問題。對信賴合理性的判斷,是以一個理性之人處於受害人位置時,可以產生的信賴為標準進行的。理性之人所產生的信賴,應當是建立在掌握對方行為人及場景的信息基礎之上的,將這些信息納人過錯認定之中,體現了對行為人利益的兼顧。

具體到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應確認自身是遵守交通法規的,同時也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也同他一樣遵守交通法規,但是,如果其他交通參與人已存在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該機動車駕駛人就不能以信賴原則來規避自己應盡的注意義務,即盡一切可能採取必要的避讓措施來避免事故的發生;而不應當一味強調信賴原則規避注意義務。同時應考慮到路況和環境要素的變化,也就是説對一方交通參與人已經明顯違反交通法規,在特定的路況和環境下,應當考慮到另一方交通參與人是否可以觀察到並採取有效避險措施能夠避免事故的發生,也不能一味強調不能用信賴原則對抗注意義務。

(二)因果關係與交通事故原因力

交通事故原因力,是指在構成交通事故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因果關係本身是客觀的,但是這種客觀現象需要主觀的認識,因此,就在因果關係的運用而言,它又變成一個非常主觀的問題”,主觀上某種交通違法行為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抑或條件的選擇”帶來了交通事故因果關係問題的困擾。

通常,必然引起的某種後果發生的原因被稱為直接原因,一般不會引起某種損害後果的發生,但因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該種損害的原因稱為間接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在很多情況下,是很難區別的。尤其是許多情況下,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根據一定的環境和條件可以相互轉化。這種轉化,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導致主次責任關係的變化。顯然,對交通事故原因力這一客觀現象的主觀認識,首先應當符合事故發生的客觀規律,然後才是直接、間接原因或主要、次要責任的選擇。

廣義上,交通是人、物、信息的流動,是以某種確定的目標,按照一定的方式,通過一定的空間進行的。道路交通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空間運動。通常情況下,為了儘快和安全地實現運輸或出行的目的,人們會按照軌跡和速度的規則進行空間移動。當時間接近或運動軌跡交叉、重合,就極易導致事故的發生。這種迫近的運動相交被稱為交通衝突。“交通衝突是產生交通延誤和交通事故的根源。”

交通工程學對平面交叉路口衝突點分為:交叉衝突點(由不同方向駛人,往不同方向駛出的車流的交叉點,對交通影響最大),合流衝突點(由不同方向駛人,往相同方向駛出的車流交匯點),分流衝突點(由相同方向駛人,往不同方向駛出的車流分離點),交織衝突點(指行駛方向大致相同的兩股車流,在短距離內一車流以微小的交角插人另一車流,在合流後接着進行分流的車輛運行現象,實質是合流和分流衝突點的疊加)。交通事故研究者進而引申出“四點(交叉、交織、交合、交凸)一線(單方)”和“險情+避讓”的交通事故發生規律。其意義在於:一是將交通工程學理論引人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的研究,更大可能地符合因果關係客觀性要求;二是通過導致事故發生的行為種類總結出事故當事方可分為:製造險情方與避讓險情方。製造險情方與避讓險情方的行為構成了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這就成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方法。但事故發生顯然還受“行為人信息、場景信息”的影響。確定交通事故中存在的過錯大小,還必須考慮道路交通系統的各個要素的影響。

道路交通系統被認為是人、車在道路上移動,它是一個由人、車、路、環境等要素構成的複雜的動態系統。其中,人是唯一的自主型變量,與其他三個變量相比,只有人是主動的、有意識的,他接受來自道路的、車輛、環境以及交通流當前狀況的信息,經過判斷和加工後做出決策,對車輛實施操作和控制;路和環境則是不可控的客觀參量。在這個閉合系統中,人、車、路、環境便成為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構成要素,其中人、車為動態要素,路、環境為靜態要素。通常,交通事故是動態因素在空間上發生交叉、交織、交合、交凸等形式的交通衝突。避免交通事故,首先要控制動態要素,靜態要素為介人要素,但並非絕對如此;在一定條件下,首先應控制靜態要素,例如,違法停車、堆物施工作業,導致發生事故的,動態要素則成為介入要素。

因此,在理論上這種交通事故責任評判標準應當是“基於信賴原理的理性之人標準”,以此為基礎的“類型化努力”,加上辦案人員“心理機制”,從而實現個案的正義。在實踐中,要構建具有可操作性的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必須在對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客觀認識的基礎上,進而評斷違反交通法律規範、注意義務的程度和過錯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