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撤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怎麼撤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1、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簡易程序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兩種程序:
一種是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而製作的"事故認定書", 一種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處理而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依照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於適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通過一定的符合和複議,可以撤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但是一定要按照相關撤銷程序進行,這樣才能使撤銷結果生效,才能使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希望以上內容能給您帶來幫助,如您還有其他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上的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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