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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撤銷

符合條件可以撤銷。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第七十九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