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小事故交警不出認定書

小事故交警不出認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與物證書面證明不同,他是一種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具有專業人員在專業角度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分析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技術分析,有關檢驗並鑑定結論。從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事故當事人責任作為的技術性結論。事故當事人可以利用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對自己進行法律保護。

不論事故大小與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都應當在現場調查時起的一定時期內出示交通事故認定書,具體時期根據不同事故發生情況有不同的規定限制。如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出示交通事故認定書,或故意拖延時間出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通過申訴走法律程序。如果事故當事人對出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表示不滿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投訴反映問題,責令重新做出。以下情形是交警可以延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侵權車輛和侵權者身份不明時、無法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員和案件需要檢驗或者鑑定時。

當交警拖延出示交通事故認定書時,我們可以採取一些辦法。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還未結案的,當事人有權力向交警部門要求出示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部門也應當在受到請求之日後十日內出示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應當逐步跟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積極瞭解交警部門製作進程,及時收集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和成因結果分析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