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能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嗎
一、交警能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是由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也是有期限的,如果到期不出具,可以到該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門投訴該交警不作為。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二、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應該如何處理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鑑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事故認定書是否採信,則須由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對其予以審查判斷,而不是不加審查一概當然認定採納。如果達成調解發生“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責任書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是否採納交通事故認定的意見,需要經過證據審查以後方可以確定。但是,實踐中,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責任心,否則,交通事故一旦認定,幾乎就只有理論上更改的可能。
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雖然一般都具有很高的科學性、權威性與嚴肅性,但不排除交通事故涉及的當事人中有人有不服的情況,如果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做進一步調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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