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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車主沒有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對方有以下行為,另一方應負完全責任,對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當事人逃逸、引起現場變動、證據丟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的真相。

2、當事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破壞了證據。

3、當事人在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繼續通過紅燈。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穿過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隔離設施,以及與道路上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道範圍的,與沿同一方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相撞。

6、當事人駕駛車輛的在人行道或人行道上撞上行人。

7、當事人駕駛車輛的一方猛烈闖入依法穿過人行橫道的行人。

8、當事人方駕駛車輛沒有避讓警車執行緊急任務、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輛。

9、當事人由該方駕駛的車輛的負載物遺落、漂散期間引起交通事故。

10、當駕駛員倒車時,車輛後面其他車輛的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11、駕駛非機動車輛的人在非機動車道上逆行,併發生交通事故與非機動車輛順向行駛。

12、當事人駕駛非動車進行超車發生交通事故。

二、負責人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責任人是否要賠償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十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前款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有規定無責任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但並非所有案件都是無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的目的是保護受害人,以防責任方可以全額賠付,不承擔任何責任無需賠償。只有在受害者沒有得到賠償的情況下,責任方才在交強險範圍內的賠償責任。當然,受害者自己不必為事故承擔任何責任。

交通事故需要劃分責任,有些人要承擔全部責任,有些人則沒有責任。無論責任如何,都應根據規定進行賠償。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這可能對事故賠償的比例產生一定影響。特別是在機動車輛和行人、非機動車輛之間發生事故的情況下,機動車輛可能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也需要進行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