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責任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作為我們常見的一種事故,經常會在電視上或者媒體上看到相關的報道。這是因為我國的飛速發展,交通設施和交通道路都越來越完善。給我國的法治治理造成了一定的壓力。那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責任都有哪些,小編就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責任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交強險、商業險和侵權責任人的賠償次序】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律師解讀
本條是關於交強險、商業險和侵權責任人賠償次序的規定。基本原則是,按照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賠付,再由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賠付,最後由侵權責任人賠償的順序處理,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並在訴訟中同時起訴侵權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
交強險的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確定商業三者險的賠償範圍,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的性質系合同義務,其中有許多免責條款,一旦符合免責情形,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保險公司才在賠償範圍內予以賠償。
當交強險賠償限額不足以賠償受害人死亡或者傷殘損失時,由於商業三者險對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另有約定外),請求權人可以優先選擇由交強險賠償精神損害,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賠償,從而保證請求權人的最大利益。
在保證交通事故的人生安全到基本的保護和賠付。我國的相關法律都有着較為嚴格的説明和解釋。保險不僅僅是一種保障機制,更是保護被害人的一種強有力的措施。所以説保險在交通事故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還希望大家能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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