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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可免除

哪些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可免除

要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的話,一般來説,這種情況下肇事者需要實際承擔一定的責任,而這責任是根據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但在一些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可免除,那到底哪些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可免除?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可免除

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具備如下事由,可免除機動車供有人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1、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受害人的故意行為,是造成損害的根本原因,應自己承擔後果。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2、非機動車或行人進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損害。高速公路是封閉的機動車高速運行道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如果非機動車或行人擅自進入高速公路與機動車相撞,所受損害應自己負責。

二、三方交通事故責任咋認定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第一,罪魁禍首是誰,這裏他是最主要的負責人, 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

三、交通事故哪些情況可協商處理

《交通法》第五章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當事人應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按照規定要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發生了交通事故的話,此時交通事故責任可免除。當然,原則上肇事者是需要對交通事故承擔相應責任的,具體分為全部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而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則當事人也是可以協商處理,其實也就是我們説的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