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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承擔安全責任的依據是什麼?

用工安全問題一般也是屬於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整體進行管理的,平時對於容易引發勞動安全的各種隱患就要做好預防。其實發生了特別嚴重的用工安全事故以後,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的。下面我們正好要介紹的內容就是公司法人承擔安全責任的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人承擔安全責任的依據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承擔安全責任的依據是什麼?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必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件包括三層含義:

一是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隻能由它自己承擔;

三是有能力承擔。

企業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其是否擁有獨立財產為基礎的。公司制企業由多個投資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出資,依法定程序設立,所有投資主體的出資形成公司獨立的法人財產,並與投資主體的其它未投入的財產相分離,公司以它擁有的全部財產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具有與自然人一樣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公司法人代表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在股東協議、合資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關免責條款,防範風險

傳統公司法理論中存在“商事判斷規則”,即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在做出一項商事經營判斷和決策時,如果出於善意,盡到了注意義務,並獲得了合理的信息根據,那麼即使該項決策是錯誤的,該高級管理人員亦可免於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然而,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商事判斷規則”,司法實踐對此理解也存在爭議。鑑於此種情況,我國公司可以考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類似約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公司的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不對其在董事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的任何行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除非其行為構成營私舞弊、嚴重玩忽職守、肆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

根據上述約定,如果發生任何因與公司經營有關的針對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個人的索賠或責任,應由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但導致該索賠或責任的行為必須不構成營私舞弊、嚴重玩忽職守、肆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賠而造成損失,公司應對其損失予以賠償,並補償其合理的律師費及其他開支和費用。”

2、通過集體決策程序,避免風險,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應提出明確異議並記載於相關會議記錄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理論,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決策,對於董事會集體決策的事宜,除非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即視為公司的決策,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責任。

因此,在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時,對於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最好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決策;同時,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事項,也應明確提出異議,並記載於相應的會議記錄,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

3、建議公司設立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

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目前,我國主要保險公司均有針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執行責任風險保險,當董事因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相應責任時,可以由保險公司就該部分予以賠償,避免董事個人的財產風險。公司可以考慮設立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由公司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購買責任保險,以儘可能得降低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其實也並不是説所有的安全事故就一定要追究法人代表的責任的,發生了用工安全事故以後,相關人員應該具體的調查引發安全事故的具體原因,如果存在着管理上的失職是要對主要責任人給予一定的撤職處分的,所以公司的法人代表平時對於公司的各種細節性的管理一定要監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