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依據是什麼
在我國的交通案件中,交通事故較為常見。對事故中的雙方的相關傷害比較大,我國對這類事故的認定主要看雙方在事故中的中的主要責任進行認定和劃分的。下面小編就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依據是什麼,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主要如下:
1、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
2、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3、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違章行為,且行為與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時就應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估定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一)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二)承擔部分責任的情形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預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緊急避險且避險得當引起的事故等等,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當事人均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依據是什麼,對這類責任的判定主要是根據在事故中有無違章行為,對案件的影響作為這類事件的的主要判定依據。在責任承擔方面,分為全責和部分責任的承擔兩種方式,全面的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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