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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

醉駕2.8W

酒駕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

一、酒駕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

酒駕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主要如下:

1、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

2、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3、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違章行為,且行為與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時就應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估定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二、酒駕交通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酒駕所負的行政責任分兩種, 

一是酒後駕車要扣證並罰款;

二是醉酒駕車不僅要扣證罰款,約束至酒醒後還要處以行政拘留

飲酒後營運機動車的,相應的責任就更重,對於一年內醉酒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則要吊銷駕駛證,而且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一)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二)承擔部分責任的情形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預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緊急避險且避險得當引起的事故等等,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當事人均不負事故責任。

如果司機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存在着內在的因果關係,這時駕駛員就該負事故責任。沒有因果關係,即使有多項違章行為或有較嚴重的違章行為,駕駛員也不該負事故責任。

上述內容就是關於酒駕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以及如何劃分的具體解答。因為酒駕本身就屬於違法的行為,加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需要根據駕駛人有無違章情況進行劃分,然後依據與事故發生的關係,再者就是對其產生的作用判斷。喝酒的時候不應該開車,開車的時候不應該喝酒,這是對於我們車主來説一定要熟記的話。這不僅僅是對自身的負責,也是對家人的負責,更是對別人的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