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應是交通事故因其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人不負事故責任。故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先考察當事人是否實施了違法行為。
(二)因果關係原則
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要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係,是指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發生及損害後果之間的合乎規律的聯繫。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可以借鑑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採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結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原因。
實踐中,凡是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行為,都應該確認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為。一般來説,違反道路通行規則的致險行為,違反安全注意義務的避險行為是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行為。
交通事故認定不僅要確認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作用,而且要確認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從因果關係聯繫的緊密程度加以評判:因果關係聯繫緊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關係聯繫鬆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觀過錯原則
過錯是指當事人行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這裏的故意是指故意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不是判斷過錯嚴重程度的依據。因為過錯是針對後果而言的,沒有後果也就談不上過錯;有了後果就要看行為對後果的實際作用,有作用就有過錯;作用大過錯就嚴重,作用小過錯就一般。也就是説作用大小決定過錯嚴重程度。
(四)路權原則
路權是指交通參與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內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或與交通有關活動的權利。
路權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在現有的法律規範中找不到其明確定義,《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都沒有直接規定路權。但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或使用道路的權利,因此,路權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被廣泛應用。
按照權利的特點,又可將路權分為通行權和佔用權。
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道路上通行的權利。
交通參與者最經常遇到的就是有關通行的權利,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用了大量的條款來規定交通參與者通行的規則。通行權是路權的主要權利,按其性質,又可將通行權分為一般通行權和優先通行權。一般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道路通行的權利,只要各交通參與者遵守規定,通常不發生行駛路線交叉,不會發生交通事故。一般通行權也稱為空間路權或絕對路權。優先通行權是指在特定的場合,交通參與者的優先通行權利。如在交叉路口的通行,因為進入交叉路口之前的各方,原先都在各自的本道內通行,已經獲得一般通行權,由於各交通參與者的行駛路線相交,各自的權利發生衝突,產生一個誰先通行的問題,優先通行權也稱為時間路權或相對路權。
佔用權是與指交通參與者依照規定佔用道路路面的權利。
佔用權不是通行權而是阻塞通行的權利,包括停車、臨時停放等,此外修建道路必需適當阻斷交通佔用道路,也是一種佔用權。
享有路權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一般不承擔責任或不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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